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的起重吊裝作業提供安全技術保障,加強施工現場起重吊裝施工的安全監督與指導,保護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確保本項目部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結合施工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
1、起重作業操作規程:
1.1 起吊重物件時,應確認所起吊物件的實際重量,如不明確時,應經操作者或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1.2 拴掛吊具時,應按物件的重心,確定拴掛吊具的位置;用兩支點或交叉起吊時,吊鉤處千斤繩、卡環、起重鋼絲繩等,均應符合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1.3 吊具拴掛應牢靠,吊鉤應封鉤,以防在起吊過程中鋼絲繩滑脫;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時,鋼絲繩與物件的接觸處,應墊以麻袋、橡膠等物;起吊長、大物件時,應拴溜繩。
1.4 起吊細長桿件的吊點位置,應經計算確定,凡沿長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細長物件吊點拴掛位置可參照以下規定辦理: ?①單支點起吊時,吊點距被吊桿件一端全桿長的0.3倍處。 ②雙支點起吊時,吊點距被吊桿件端部的距離為0.21乘桿件全長。 ③如選用單、雙支點起吊,超過物件強度和剛度的允許值或不能保證起吊安全時,應由技術人員計算確定其起吊支點數和吊點位置。
1.5 物件起吊時,先將物件提升離地面10~20cm,經檢查確認無異?,F象時,方可繼續提升。
1.6 放置物件時,應緩慢下降,確認物件放置平穩牢靠,方可松鉤,以免物件傾斜翻倒傷人。
1.7 起吊物件時,作業人員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別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內側。
1.8 起重作業時,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擔任指揮信號,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實現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1.9 起重作業時,司機應聽從信號員的指揮,禁止其他人員與司機談話或隨意指揮,如發現起吊不良時,必須通過信號指揮員處理,有緊急情況除外。
1.10 起吊物件時,起重臂回轉所涉及區域內和重物的下方,嚴禁站人,不準靠近被吊物件和將頭部伸進起吊物下方觀察情況,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11 起吊物件時,應保持垂直起吊,嚴禁用吊鉤在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撥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12 起吊物件旋轉時,應將工作物提升到距離所能遇到的障礙物0.5m以上為宜。
1.13 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交繞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F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ōh應使其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1.14 當使用設有大小鉤的起重機時,大小鉤不得同時各自起吊物件。
1.15 當用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物件時,事前應制定詳細的技術措施,并交底,必須在施工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進行,起重量分配應明確,不得超過單機允許重量的80%,起重時應密切配合,動作協調。
1.16 起重機在架空高壓線路附近進行作業,其臂桿、鋼絲繩、起吊物等與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規定距離,如不能保持這個距離,則必須停電或設置好隔離設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時,距離還應當加大。
2、高處作業操作規程:
2.1 高處作業前,應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軟底鞋,扎緊袖口,衣著靈便;凡從事2m以上高處作業人員,須定期進行體檢,凡不適合高處作業者,均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 高處作業前,應檢查作業點行走和站立處的腳手板、臨空處的欄桿或安全網,上、下梯子,確認符合安全規定后,方可進行作業。
2.3 作業過程中,如遇需搭設腳手板時,應搭設好后再作業。如工作需要臨時拆除已搭好的腳手板或安全網,完工后應及時恢復。
2.4 高處作業所用的料具,應用繩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應裝在工具袋內吊運,并擺放在牢靠處,以防墜落傷人,嚴禁拋擲。
2.5 安放移動式的梯子,梯子與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應設防滑裝置。使用移動式的人字梯中間應設有防止張開的裝置。
2.6 搭設懸掛的梯子,其懸掛點和捆扎應牢固可靠,使用時應有人定期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2.7 如必須站在移動梯子上操作時,應離梯子頂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層上作業,站立位置距離基準面應在2m以下。
2.8 禁止在萬能桿件構架上攀登,嚴禁利用吊機、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員。
2.9 嚴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腳手架和不穩定的結構上行走和作業以及在平聯桿件和構架的平面桿件上行走,特殊情況下必須通過時,應以騎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
2.10 安全帶應掛在作業人員上方的牢靠處,流動作業時隨摘隨掛。
2.11 施工區域的風力達到六級(包括六級)以上時,應停止高處和起重作業。
2.12 在易斷裂的工作面作業時,應先搭好腳手板,站在腳手板上作業,嚴禁直接踩在作業面上操作。
3、起重工具操作規程:
3.1 根據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選用千斤頂,使用前應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經試頂確認良好,方可使用。
3.2 千斤頂應安放在有足夠承載能力而又穩定的地面或建筑物上。上、下接觸面之間,應墊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3.3 千斤頂的放置,應對正被頂物件的中心位置,當同時使用二臺以上的千斤頂進行操作時,不得超過允許承載能力的80%,須使各臺千斤頂受力的合力作用線與被頂工作物中心吻合,以防千斤頂負重后發生傾斜。
3.4 千斤頂安置好后,應將物件稍微頂起,確認無異常時,方可繼續起頂。
3.5 千斤頂工作時,不得超過額定高度,隨著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墊塊,物件下降時,應邊落邊抽出支承墊塊,嚴禁一次抽出多塊。墊塊每次加抽不宜超過2~3cm,千斤頂每次起落完畢后,應立即旋緊保險箍。
3.6 千斤頂起落時,必須緩慢的進行,幾臺千斤頂同時起落時,必須保持同步均勻起落,不可一個快一個慢。
3.7 當起頂又長又高的工作物件時,應在兩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墊實和兩側支承牢靠后,在另一端起落。嚴禁兩端同時起落,以防頂翻工作物而發生事故。
3.8 千斤頂工作時,應由專人觀察壓力表的工作情況,如發現壓力值突然增大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明原因,處理好后,方可繼續作業。
3.9 卷揚機安裝應牢固平穩,方向正確,并符合設計。如底部用螺栓或電焊連接時,螺栓應上足擰緊,電焊質量應良好,采用地壟等方式固定卷揚機時,地壟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系數,并捆扎牢靠,方向順直。使用時須嚴格執行《卷揚機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3.10 用電動卷揚機起重時,應指定司機和信號員(指裝吊工操作的卷揚機),并經安全技術和安全操作培訓,方可上崗操作,但不得隨意更換司機和信號員。
3.11 卷揚機的鋼絲繩“打梢”時,宜使用鏈條或鋼絲繩,應按規定打好扣或上緊夾頭,“打梢”人員必須站在鋼絲繩余段的外邊,距卷筒一米以上為宜。
3.12 卷揚機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依次靠近,排列整齊,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于3圈,卷揚機卷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引導,嚴禁人員在繩旁停留或跨越正在工作的鋼絲繩。
3.13 滑車、吊鉤應根據起重量選用,無重量標志的滑車、吊鉤應經計算或試驗確定,并要符合規定的安全系數。
3.14 滑車、吊鉤使用前,應檢查輪軸、鉤環、撐架、輪槽、拉板、吊鉤等有無裂紋或損傷,配件是否齊全,轉動部分是否靈活,確認完好方可使用,吊鉤如有永久裂紋或變形時,應當更換。
3.15 滑車、吊鉤固定的位置應牢固可靠,方向正確、吊具拴掛好后應封鉤。
3.16 在使用兩輪以上的滑車時,滑輪間的幾根鋼絲繩必須彼此平行,不得有扭轉的情況,鋼絲繩進出滑車的兩面要作明顯標記,便于觀察滑輪的轉動方向和轉速的情況,以防各滑輪的轉動方向不一致,造成繩子扭轉,磨損鋼絲繩和消耗拉力。
3.17 起吊物件時,待物件提高10~20cm,暫停起吊,檢查滑車,鋼絲繩是否塞牙、跳槽等,確認無異常方可繼續起吊。
3.18 應根據物件的重量選用倒鏈滑車,使用前應檢查輪軸、吊鉤、鏈條、大小滑輪等是否良好,轉動部分是否靈活,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3.19 倒鏈滑車栓掛點應兼顧,并捆扎牢靠,吊鉤應封鉤,起吊物件時,應先緩慢收緊吊具,待物件稍離地面并經檢查確認無異常,方可繼續起吊。
3.20 用倒鏈滑車起吊物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適當的位置,腳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嚴禁將頭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觀察情況。
3.21 不得用倒鏈滑車吊鉤斜拉、斜吊物件,也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3.22 綁扎扒桿所用的木料,應根據起重量大小選用,事先要詳細檢查,如有大的木節、傷痕、木紋扭曲等不得使用。一般情況下圓木大小的直徑以20~25cm為宜。
3.23 人字扒桿頂端交叉處根據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規格的鋼絲繩捆綁牢靠;扒桿下部系以絆腳繩,并用木楔墊平扒桿腳,扒桿上應每隔30~40cm釘以木條或絆腳繩,便于作業人員上、下。
3.24 扒桿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試吊,確認扒桿、地壟、纜風繩、卷揚機的等無異常,方可使用。
3.25 人字扒桿頂端,應拴好纜風繩,纜風繩應成45°~60°角,如吊重量較大時,可在后纜風繩中間加一副滑車組,用以調正扒桿的前傾角度。
3.26 鋼絲繩、卡環的使用,按出廠的規格說明書,無規格說明書的鋼絲繩,應做拉力強度試驗確定合格,方可使用。
3.27 根據起吊物件的重量選用鋼絲繩和卡環,使用前宜經計算決定。鋼絲繩的允許承載力可用下面的簡單公式來確定: ?鋼絲繩的允許承載力=直徑(毫米)×直徑(毫米)×4.5(公斤)
3.28 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標準和磨損,應符合規定要求,起吊重的結構或重大部件時,宜使用新鋼絲繩。
3.29 鋼絲繩在編結成繩套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cm,用繩卡連接時,必須選擇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數量和間隔距離,應根據不同鋼絲繩直徑按規定使用。
3.30 鋼絲繩禁止與帶電的金屬(包括電線、電焊鉗)相碰,以防燒斷。
4、安全措施:
4.1 應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進行施工,做到專職設備、專職使用。起重作業時,由專人在場指揮,在起重前應嚴格檢查設備各部件的可靠性及安全性,任何起重機不得超荷使用。
4.2 起重作業時使用鋼絲繩及機具應遵守如下的規定:
4.2.0 鋼絲繩的使用安全系數應保持在5倍安全系數。
4.2.1 卷揚機各部機件、電氣元件及安全防護裝置、鋼絲繩等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安全規程》規定。
4.2.2 卷揚機安裝牢固、穩定,防止受力時位置傾斜。
4.2.3 作業前需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發現故障立即排除。
4.2.4 通過滑輪鋼絲繩不能有接頭、結節和扭繞,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并排整齊,作業中最少需保三圈。
4.2.5 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作業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運送物放下。
4.3 手拉葫蘆
4.3.1 懸掛支承點必須牢固,使用三角懸掛時,基礎應堅實,三支架腿受力要均勻,防止滑動和傾覆。
4.3.2 嚴禁斜拉重物
4.3.4 重物起吊后發生卡鏈時應在重物下方支墊后進行檢查修理,不得硬拉。
4.4千斤頂
4.4.1 頂升重物必須在重心位置,如和千斤頂糾正偏斜物件時,放置千斤頂的臺座必須可靠。
4.4.2 頂升重物的過程中,千斤頂出現故障時,應在重物支墊稱固后,再取出修理。
4.4.3 用多臺千斤頂起升同一重物時,動作應同步、均衡。
5、吊裝前,作好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作好吊索目及起重繩,起重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吊裝時保證吊裝角度不小于55°,立柱了選用鐵扁提,以保證構件不被損壞。
7、吊裝作業區域內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應在試吊無誤后進行,吊裝時設專人指揮。
8、施工人員應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和野蠻施工,嚴格執行”十不吊”。
9、嚴禁施工人員酒后上崗。
10、嚴禁利用吊機、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員。
11、所有計量工具應檢測合格,測量時盡量減少誤差,作好必要的復測。
12、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頂崗和無證操作。
13、施工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進入現場戴安全帽,2米以上高空系掛安全帶,穿絕緣鞋,吊裝前在安全架上綁好安全繩,安裝時高空作業人員將安全帶拴于安全繩上,確保安全。
14、吊車停吊時,勘察地理強度,仔細調整吊車液壓支腿,確保吊車的穩定性,避免支腿下沉而失穩。